劳务派遣服务内容


劳务派遣服务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 供应商按采购人需求派遣劳务人员,负责人事档案建立、工资发放、社保调整核定缴纳、福利发放落实等事宜。

(2)按照采购人的劳务服务需求及其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具体岗位安排由采购人根据工作实际岗位需要设置和调整,听从釆购人安排,遵守管理制度。并保证劳务派遣人员相对固定,原则上不能进行人员调整。

(3)供应商须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申领。并能及时、有效解决派遣人员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产生的相关问题。

(4)供应商须保障本项目产生的所有资金费用安全,除供应商的劳务服务管理费外,未经釆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随意列支。供应商须按月向采购人提供费用明细表(派遣人员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管理费,包括个人和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并出具相关票据。

(5)对派遣人员的有关个人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通过人事信息电子化等手段,制定派遣人员(变动)档案和书据管理的规章和流程,包括对每个派遣人员的有关法定缴纳费用的台帐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人人清。

(6)派遣员工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并在取得用工单位书面处理意见书后方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7)建立周末电话值班制度,及时解答派遣员工问题。

(8)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9)派驻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派驻。①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②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已发制定的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0)接收采购人现有人员时,负责处理因采购人单方面解除现有人员劳动关系及因政策变动需解除现有人员劳动关系所涉及的经济补偿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11)服务期内,采购人有权抽查供应商的工资发放情况、社保购买情况如未按时足额发放采购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对此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2)派遣员工的工作由采购人进行分配、管理,供应商对派遣人员的奖惩、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人同意认可。

(13)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考核结果及核定的劳动报酬,向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按时发放劳动报酬,不得扣发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不得缩减或变更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缴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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